中创清洁能源发展(沈阳)股份有限公司

中创清洁能源发展(沈阳)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二道江发电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503民初371号
原告:中创清洁能源发展(沈阳)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创新路155-2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陈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光,男,1976年3月31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沈阳市皇姑区。
被告: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二道江发电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二道江区东明路868号。
负责人:丁吉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婉,吉林煜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双平,吉林煜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中创清洁能源发展(沈阳)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二道江发电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6日立案后,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中创清洁能源发展(沈阳)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创清洁能源发展(沈阳)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创清洁能源发展(沈阳)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56元,减半收取2328元,由原告中创清洁能源发展(沈阳)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学勇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吴春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