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创清洁能源发展(沈阳)股份有限公司

中创清洁能源发展(沈阳)股份有限公司与辽宁南票煤电有限公司煤矸石热电分公司、辽宁南票煤电有限公司知识产权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1执461号
申请执行人:中创清洁能源发展(沈阳)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创新路155-2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陈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辽宁南票煤电有限公司煤矸石热电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南票区沙锅屯街总库里1号。
法定代表人:马云飞,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辽宁南票煤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南票区龙城路25号。
法定代表人:李维刚,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中创清洁能源发展(沈阳)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南票煤电有限公司煤矸石热电分公司、辽宁南票煤电有限公司技术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31日作出(2021)辽民终3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主要执行内容为:“一、被告辽宁南票煤电有限公司煤矸石热电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创清洁能源发展(沈阳)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服务费13073382元;二、辽宁南票煤电有限公司煤矸石热电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中创清洁能源发展(沈阳)股份有限公司欠款利息(以13073382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5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三、对本判决确定的辽宁南票煤电有限公司煤矸石热电分公司的付款义务,辽宁南票煤电有限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四、二审案件受理费129346元,由辽宁南票煤电有限公司煤矸石热电分公司、辽宁南票煤电有限公司承担104440元,中创清洁能源发展(沈阳)股份有限公司承担24906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中创清洁能源发展(沈阳)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人民币14007822元。
本案执行期间,本院通过邮寄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让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上述生效裁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同时责令其如逾期不履行应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因被执行人辽宁南票煤电有限公司煤矸石热电分公司、辽宁南票煤电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如实报告财产,本院采取了下列措施:1、被执行人辽宁南票煤电有限公司煤矸石热电分公司、辽宁南票煤电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向被执行人被执行人辽宁南票煤电有限公司煤矸石热电分公司、辽宁南票煤电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3、到被执行人辽宁南票煤电有限公司煤矸石热电分公司、辽宁南票煤电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
本案在执行阶段,查封被执行人辽宁南票煤电有限公司、辽宁南票煤电有限公司煤矸石热电分公司安装在辽宁南票煤电有限公司煤矸石热电分公司厂区内的变压器系统设备十套、空压机系统设备十二套、高压变频器系统设备十二套及高压变频器空调机组设备一套;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辽宁南票煤电有限公司放置在辽宁南票煤电有限公司煤矸石热电分公司厂区内的42146.15吨煤炭。
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司法查控系统、本院金雕查控系统,结合传统执行方式,对被执行人辽宁南票煤电有限公司煤矸石热电分公司、辽宁南票煤电有限公司财产进行了全方位查询。除上述财产外,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存款、有价证券、金融理财产品、知识产权等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认为查封的上述机器设备,成交价值较低,且交易量有限,现在拍卖难以成交,申请执行人自身也难以处置,希望待国内疫情情况稳定,市场状况好转后,再行对该批机器恢复执行,因此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全国法院执行网络司法查控系统、本院金雕查控系统查询反馈汇总表、房产查询说明、无查询结果证明、工作记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目的是通过穷尽各种财产调查措施、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为申请执行人兑现执行依据所确认的权利。本案中,依据已生效的(2021)辽民终33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当如期给付申请执行人所欠款项,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辽宁南票煤电有限公司煤矸石热电分公司、辽宁南票煤电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被执行人辽宁南票煤电有限公司煤矸石热电分公司、辽宁南票煤电有限公司高消费及有关消费,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穷尽了调查手段,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事由及条件。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中创清洁能源发展(沈阳)股份有限公司有要求被执行人辽宁南票煤电有限公司煤矸石热电分公司、辽宁南票煤电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辽宁南票煤电有限公司煤矸石热电分公司、辽宁南票煤电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辽01执46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可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创清洁能源发展(沈阳)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执行长  刘家夫
执行员  高尔孚
执行员  唐润东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沈静凡
本案裁定依据的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
(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