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121民初1242号
申请人:五莲亿航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五莲县高泽街道高泽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MA3P3KG24E。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日照市永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山东省路526号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7317047811。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五莲亿航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日照市永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网络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910000元。申请人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的保单保函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以保证案件审结后得到顺利执行为理由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网络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日照市永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10000元,期限为一年。
查封期限届满如需续行查封,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双方当事人均可申请解除查封。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五莲亿航建材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