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102民初5483号
原告:***,男,195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日照东港正律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日照东港正律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日照市永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山东路526号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7317047811。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87年1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告:***,男,196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原告***与被告日照市永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3日立案。本院于当日依法通知***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25元,但***在接到本院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交减交、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