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102财保1031号
申请人日照市东港区**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香河街道后山前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102MA3JD8LL8H。
经营者张永强,男,197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代理人王丽霞,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日照市永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山东路**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7317047811。
法定代表人李继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日照市永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港城支行37×××04账号的存款8万元予以冻结。保全标的额为8万元。申请人已提供中路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责任险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日照市永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港城支行37×××04账号的存款8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付。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开始计算。申请人撤诉或债务已经清偿的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冻结期限届满,冻结的效力消灭。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安丰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吕倩
书记员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