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京0112民初31718号
原告:北京欣岳永信热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2层D-0193房间。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柴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京市通州区。
原告北京欣岳永信热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以下简称被告)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2016-2017年、2017-2018年供暖费共计5352.6元;2.被告支付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016-2017年度供暖费延迟履行的违约损失(以2676.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截至2018年5月3日违约损失为157.49元;3.被告支付自2018年1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017-2018年度供暖费延迟履行的违约损失(以2676.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截至2018年5月3日违约损失为39.45元;以上共计金额5549.54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路228号宏仁家园小区的供暖公司。被告系该小区x号楼x单元xxx室的房屋所有权人,该房屋建筑面积为89.21㎡。原告为被告提供了供暖服务,但截至起诉之日,被告仍有2016-2017年度、2017-2018年度供暖费5352.6元未向原告支付。被告迟延支付供暖费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向原告支付违约损失。为维护自身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我是产权人,面积为89.21平方米,我确实未交纳2016年至2018年两个供暖季的供暖费。未交费原因是家里供热温度不达标,我在家里穿着棉衣,有时孩子半夜生病我起来摸暖气片冰凉,我与原告收费员这边协商过,一直没有得到解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是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马桥路xxx号院宏仁家园小区x号楼x单元xxx室的业主,该房屋的建筑面积为89.21平方米。原告系宏仁家园小区的供暖公司,原告(乙方)于2011年9月与宏仁家园小区建设单位北京住总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通州马驹桥两限房项目锅炉房供暖投资运营合作协议》,该合同约定,原告为宏仁家园小区两限房项目提供供暖服务,期限自2012年11月15日起至2027年3月15日止。合同期内,乙方负责从锅炉房热源到住户散热终端的供暖、运行、维护和改造等相关工作。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2016年11月15日至2018年3月15日其间的两个供暖季(每个供暖季为一年的11月15日至次年的3月15日),原告为宏仁家园小区进行了供暖,被告并未及时向原告支付上述期间的供暖费。
庭审中,被告称供暖温度不达标,并提交同一单元邻居家测温照片及自己与收费员微信聊天记录予以证明。原告对照片及聊天记录均不予认可,认为无法证明温度不达标。
另查,原告在宏仁家园小区供热系统是锅炉房集中供暖,使用的是燃气热源,根据北京市物价局京价(商)字〔2001〕372号《关于调整我市民用供热价格和热电厂热力出厂价格的通知》之规定,燃气(天然气、煤气)锅炉供应的民用供暖价格为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30元。
经核实,被告拖欠2016年11月15日至2018年3月15日供暖费5352.6元尚未交纳。
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原告依据与建设单位的协议为被告房屋所在小区提供了供暖服务,双方之间形成事实上的供用热力合同关系,被告理应按照国家所规定的供热价格向原告支付供暖费用。故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供暖费的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所称温度不达标的答辩意见,因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给付原告北京欣岳永信热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2016年11月15日至2018年3月15日两个供暖季的供暖费共计5352.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二、驳回原告北京欣岳永信热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