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2民初24305号
原告:北京欣岳永信热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双花园南里二区9号楼1层1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以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北京市通州区。
原告北京欣岳永信热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欣岳永信热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北京欣岳永信热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欣岳永信热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