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欣岳永信热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欣岳永信热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2民初32071号 原告:北京欣岳永信热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双花园南里二区9号楼1层1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以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原告北京欣岳永信热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北京欣岳永信热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北京欣岳永信热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欣岳永信热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