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2民初32070号
原告:北京欣岳永信热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双花园南里二区9号楼1层1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以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原告北京欣岳永信热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北京欣岳永信热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北京欣岳永信热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欣岳永信热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