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191民初1019号
原告:潍坊市某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寿光市某地。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日照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某地。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告:日照某某特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某地。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某地。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元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元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潍坊市某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日照某某特药业有限公司、山东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3日立案。原告潍坊市某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市华发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潍坊市某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潍坊市某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