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锦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日照市东港区某某机械工程施工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1102民初1803号 原告:山东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元亭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日照市东港区某某机械工程施工处,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 经营者:王某,男,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天蓝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天蓝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原告山东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日照市东港区某某机械工程施工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1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山东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山东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