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君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青岛君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213民初1387号 原告:***,男,199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蒙阴县。 被告:青岛君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308国道625号18号楼2单元202户。 法定代笔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青岛)事务所。 原告***与被告青岛君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君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原告对其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青岛君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程程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