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213民初1387号
原告:***,男,199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蒙阴县。
被告:青岛君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308国道625号18号楼2单元202户。
法定代笔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青岛)事务所。
原告***与被告青岛君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君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原告对其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青岛君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程程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