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鲁0211执8146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君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308国道625号18号楼2单元202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591293481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市。
申请执行人青岛君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2民终84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支付100000元、违约金5000元、执行费1475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
本院分别于2021年9月18日、2021年11月22日、2022年1月24日、2022年2月21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房产、银行存款、证券、股权、车辆、保险理财、网络资金等各类财产进行查询。根据数次查询的反馈结果,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账户和网络资金账户,本院已对其账户采取冻结措施。于2022年3月11日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475元,全部扣缴执行费。本院于2022年1月24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号牌为鲁B5××**的车辆一台,因车辆未实际控制,暂不能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鉴于本案执行情况,本院依法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应当予以执行。本院也已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采取了相关执行措施。现因被执行人无其他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故本案应当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