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君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青岛君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鲁0213执285号 申请执行人:青岛君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308国道625号18号楼2单元202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591293481X。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9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 申请执行人青岛君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21)鲁0213民初2591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经合议庭合议,本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0213民初259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