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君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青岛君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建中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4民初9810号
原告:甄达顺,男,196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镇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炳旗,青岛李沧兴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青岛君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308国道625号18号楼2单元202户。
被告:中建中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红岛经济区河套街道龙海路569-38号。
法定代表人:赵全壁,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甄达顺与被告青岛君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被告中建中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甄达顺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甄达顺与被告青岛君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庭外达成和解,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甄达顺撤诉。
案件受理费158元,减半收取79元,由原告甄达顺负担。
审判员  甘玉军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蓝萌
书记员孟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