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鲁1102民初3253号
原告:***,女,196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昭阳路14号16号楼1单元101室,公民身份号码3711001969********。
委托诉讼代理人:***,日照东港中基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山东日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济南路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168359041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向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日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6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