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日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日照新世界房地产有限公司;山东日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鲁1191执425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日照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周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东方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山东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5年5月7日立案,执行依据为(2024)鲁11民初141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标的12916080.87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9648元、保全申请5000元,执行到位500000元,剩余部分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开户情况、在不动产登记部门的不动产情况、在公安部门的车辆登记情况,依照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将日照某有限公司的相应债权予以冻结,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系统。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经合议庭评议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