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102民初9356号
原告:***,男,1975年12月15号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日照东港太阳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日照市利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日照北路北首东侧(西安吉庄子村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755442624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6年6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与***系夫妻关系。
被告:山东日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济南路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168359041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4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系山东日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日照市利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日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未交纳诉讼费,经通知后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并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