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日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红存建筑材料租赁站、山东日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102民初7017号 原告: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红存建筑材料租赁站,住所地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奎山街道西长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100MA3JDQTT31。 经营者:***,男,住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宝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日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济南路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1683590416。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日照鑫群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昭阳路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762881086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第三人:***,男,1975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 原告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红存建筑材料租赁站与被告山东日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日照鑫群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0日立案。原告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红存建筑材料租赁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红存建筑材料租赁站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