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标题]
西藏自治区措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藏0526民初12号之四
原告:四川江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1TRHY7C。
法定代表人:刘某1,系该公司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某,西藏雪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西藏雪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住址四川省广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某,西藏雅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2,西藏雅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江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四川江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江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双方之间的纠纷已化解,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江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壹拾元整),减半收取计5元(伍元整),由原告四川江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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