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执字第2888号
申请人:沈阳冰川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辽宁绿生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沈阳冰川制冷工程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辽宁绿生源物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民三初字第11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9月29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经查,申请人沈阳冰川制冷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辽宁绿生源物流有限公司给付货款472000元及利息,诉讼费4259.5元。现被执行人暂未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该笔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民三初字第117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于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