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冰川制冷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沈阳冰川制冷工程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沈阳荣达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辽0106执842号 申请执行人沈阳冰川制冷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市铁西区,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沈阳荣达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址沈阳市铁西区,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沈阳冰川制冷工程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沈阳荣达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生效的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沈铁民三初字第1149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给付45000元及相应利息。 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在规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无住房公积金、无存款、无车辆、无作为申请执行人且未结案件,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限制高消费措施。 综上,本案已实现申请执行人债权0元,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现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5)沈铁民三初字第11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