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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巨龙铁路器材有限公司与株洲双诚工贸有限公司、某某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0221民初349号
原告:宝鸡巨龙铁路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高新12路168号(姬家店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博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株洲双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县渌口镇梅苑路客运中心站。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
原告宝鸡巨龙铁路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株洲双诚工贸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宝鸡巨龙铁路器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宝鸡巨龙铁路器材有限公司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宝鸡巨龙铁路器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75元,减半收取737.50元,由原告原告宝鸡巨龙铁路器材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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