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1知民初115号
原告:广州智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市南公路黄阁段230号(自编五栋)601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明均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明均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商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通许县产业技术开发区行政路东段南侧2号写字楼4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9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通许县长智乡胡庄村199号。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丰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康达(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智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商哲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3日立案。原告广州智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智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