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杰能电梯有限公司

某某能电梯有限公司、某某1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502民初2626号 原告:***能电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500596247388F。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天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1,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被告:**2,现年55岁左右,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原告***能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1、**2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2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于2022年9月8日以其与二被告庭外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部分还款义务为由,自愿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能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16元,由原告***能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