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恒宇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新乡市恒宇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721民初118号 原告新乡市恒宇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县青龙路中段(朗公庙镇曲水村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成年,住河南省新乡县。 原告新乡市恒宇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较为复杂,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