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721民初118号
原告新乡市恒宇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县青龙路中段(朗公庙镇曲水村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成年,住河南省新乡县。
原告新乡市恒宇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较为复杂,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