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恒宇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新乡市恒宇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721民初1301号 原告:***,男,199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乡市新乡县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新乡市恒宇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新乡县青龙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新乡市恒宇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