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721民初1301号
原告:***,男,1990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乡市新乡县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新乡市恒宇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新乡县青龙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新乡市恒宇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于2021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