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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浙江某某园艺贸易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1502民初2586号 原告:***,男,1971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被告:浙江某某园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浙江某某园艺贸易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25日立案后,原告***于2024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