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424执15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中竹园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新街街道府前路南侧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2008407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建坤,浙江富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盐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于广成,男,196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浙江中竹园艺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于广成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424民初36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于广成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中竹园艺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8月2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被执行人***、于广成分别在未出资的范围内对江苏金港湾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尚欠浙江中竹园艺贸易有限公司的款项108000元及迟延利息利息承担连带补偿赔偿责任。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3年8月23日向被执行人***、于广成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于广成的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被执行人***、于广成无车辆、不动产等财产的登记信息。本院扣划被执行人于广成微信财付通存款810元;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294元;合计扣划存款2104元。截止2023年11月22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2104元,尚未执行到位105896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于广成拒不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分别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并分别对其作出了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尚未抓获)。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中竹园艺贸易有限公司,其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综上,被执行人***、于广成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浙0424执153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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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