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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某有限公司、南京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1282民初2326号 原告:泰州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泰和(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 原告泰州市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某公司为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8日立案。原告泰州市某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5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州市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泰州市某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