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783民初3150号
原告:河南恒远恒山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南蒲巨人大道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3174××××。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
被告:***,男,198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市南蒲区。
河南恒远恒山工业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7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长垣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就原、被告之间的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作出长劳人仲案字[2023]0051号仲裁裁决书后,***不服该仲裁裁决,已于2023年4月13日向本院起诉河南恒远恒山工业有限公司,案号为(2023)豫0783民初3117号。本案中原告河南恒远恒山工业有限公司亦因不服同一仲裁裁决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3)豫0783民初3117号案件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户曌辉
书 记 员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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