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浙1082执648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恒远恒山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长垣市南蒲巨人大道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3174120460。
法定代表人:杨紫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国卫,浙江双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佳鑫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上盘镇北洋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06952822770。
法定代表人:叶香花。
申请执行人河南恒远恒山工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佳鑫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1082民初789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浙江佳鑫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河南恒远恒山工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佳鑫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河南恒远恒山工业有限公司加工款58950元及利息损失(以588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21日起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并负担案件受理费88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向被执行人浙江佳鑫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以及传票,要求浙江佳鑫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佳鑫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亦未到庭接受调查。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佳鑫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住房公积金、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浙江佳鑫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住房公积金和有价证券。查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30日作出(2020)浙10破申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对被执行人浙江佳鑫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截至2021年3月16日,本案执行标的未执行到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佳鑫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佳鑫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佳鑫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香花作出司法拘留15天及罚款1000元的决定(但未实际实施拘留和罚款)。同时已对被执行人浙江佳鑫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河南恒远恒山工业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已参与破产清算申报债权,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佳鑫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1082执64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俞高奇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 蒋丹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