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8民初43145号
原告:北京海淀供电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双榆树南里二区八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律顾问,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北京市海淀区循环经济产业园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南路34号624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海淀供电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海淀区循环经济产业园管理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北京海淀供电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海淀供电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海淀供电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北京海淀供电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已缴纳。
审判员***
书记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