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6民初4762号
原告:河北乾坤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万北村(215省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被告:***,男,197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朱河北省沧州市献县十五级乡尹店一分村***号。
被告:***,男,198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朱河北省沧州市献县十五级乡尹店一分村***号。
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中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乾坤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河北乾坤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北乾坤建设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