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冀1082民初5169号
原告:***,男,198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
被告:***,男,197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
被告:***,男,196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系***侄子)。
被告:河北乾坤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名县万北村(215省道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25785701068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2月26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
原告***与被告***、***、河北乾坤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乾坤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北乾坤建设劳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支付拖欠原告工资113263元;并自2016年11月26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原告利息至被告实际付清欠款之日止,截止至起诉日利息为16756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4月至2016年8月,原告受雇于被告***、***在三河市燕郊镇首尔甜城B15号楼工作,原告工种系油漆工,当时双方约定计量工资,每平米14元,共计13447.42平米。现上述工程已经完工,被告***、***至今仍欠付原告工程款113263远未结清。经原告了解,上述工程的发包人系被告河北乾坤建设劳务有限公司,被告河北乾坤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将工程转包给了没有相关施工资质的承包人,存在过错。故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维护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被告***辩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认可。1、我没跟原告签订任何书面协议。2、我没有去过工地,只是把原告介绍到工地,不认识公司任何人不认识承包方。
被告河北乾坤建设劳务有限公司辩称,原告将我单位列为被告事实错误,理由不充分,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1、我单位将首尔甜城项目二次结构相关施工承包给被告***、被告***,主要以完成工程量为结算依据,施工所需材料由我方提供,乙方组织人力施工,项目完工后我方监督发放工人工资,所以并不存在违法转包。2、被告***、被告***相关工程量完工后,我单位为了落实工人工资发放到位和总包单位北京建工双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委托付款函,由建工代付工人工资。并于2017年1月17号发放被告***、被告***工人工资150000元,2017年1月25号发放工人工资350450元,第二次发放工资后工人工资已全部结清,被告***、被告***也签订了相关工资发放承诺书。所以,我单位在工人工资发放问题上并不存在过错。3、原告对于工资发放事宜是知晓的,被告***、被告***所签订的工资发放承诺书其也有相关书面材料,但为何不能拿到其承包的工程款我方并不知情,并且也没有找过我单位反映相关事宜,所以原告应承担其自身造成的过错,相关纠纷应与被告***、被告***协商解决,与我单位无关。综上所述,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相关诉讼请求。
经本院审理查明,2015年4月17日,经被告***介绍原告组织另外7人到被告***负责的工地从事油漆工作至2016年8月结束。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原告与***的通话录音,原告欲证明***找的原告;证据二、结算单、计量单;证据三、被告***给原告支付生活费的微信截图。被告***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是,对原告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与被告***没有关系。被告乾坤公司对证据二主张工程量是我公司与***与***出具的东西,原告为何在上面签字我们不清楚;对证据三不发表质证意见,我公司不清楚。证据四、***、***写的承诺书复印件。被告乾坤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认可。被告***对证据不予认可,主张不是***本人签的字。证据五、北京建工双兴公司付款摘录。被告乾坤公司对证据真实性认可,对付款数额认可。被告***对该证据不认可,主张***没去过工地,***签字不是本人所签,钱去向不清楚。证据六、原告与***的微信截图。被告***对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不认可证明目的,从内容上没有证明***欠原告钱。被告乾坤公司不发表质证意见。证据七、原告与***的微信截图和短信,该微信内容载明工程量为13447.42平方米,单价14元/每平方米工程款188263.88元,原告借支55000元,对上述内容***未提出异议,并回复“嗯”字。被告乾坤公司对证据认可,被告***对该证据不发表意见。证据八、原告与***录像,证明***在北京建工双兴办公室与公司签定(付工人工资)承诺书,原告欲证明,被告***把钱拿了,但没给付原告。被告***主张录像中确实是***,但不认可原告的证明目的。被告乾坤公司主张对视频真实性认可,承诺书***三个字是***给签上的。被告乾坤公司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供了如下证据:证据一、《河北乾坤(***、***)班组(二次结构油工)工资发放承诺书》(***、***签名为手写),该承诺书载明乾坤公司已支付工人工资350450元,领款人为***身份证号码1311261978××××××××,***手写承诺“我承诺本次付款全部发放到工人手中,如出现上访、讨薪现象由我本人承担全部责任,自愿承担法律责任并接受相关单位处罚。承诺人:***2017.1.23”。证据二、客户收付款入账通知,载明汇款方北京建工双兴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收款方***,账号62×××37,共四次付款合计350450元。原告对该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可。被告***主张所有款项都是打入***账户,所有签字都不是***签的。被告***未向法庭出示证据。原告提供2017年1月26日,***账号为62×××37的账户向***卡号为62×××97账户转账20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是其对法庭陈述、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的放弃,所产生的不利后果,由其自己承担。本院推定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有效。上述证据能够证明原告为被告***处从事油工工作,工程量为13447.42平方米,单价14元每平方米,工程款为188263.88元,原告已借支55000元,银行转账20000元,被告***未付款数为113263.88元。被告乾坤公司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将工程款350450元已全部支付给***,被告韩坤公司与原告并无合同关系,原告请求被告乾坤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无法律和合同依据本院不予维护。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具有给付原告工程款的义务。综上所述,原告请求被告***给付工程款113263.88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维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113263.88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司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