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乾坤建设劳务有限公司

河北乾坤建设劳务有限公司、南京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冀0903执934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乾坤建设劳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南京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执行河北乾坤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与南京凯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运民初字第513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两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已符合终结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随时向人民法院恢复执行,裁定如下:
终结***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运民初字第513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审判员:*浩
审判员:韩非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