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982民初5619号
申请人:山东智博格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经济开发区鳌山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676832421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南阳中聚天冠低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生态工业园天冠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680775175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山东智博格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阳中聚天冠低碳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智博格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8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智博格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阳中聚天冠低碳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80000元(期限一年)或查封、冻结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420元,由申请人山东智博格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