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鲁1625执467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智博格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东利丰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需履行的义务为支付货款122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420元。本院2021年3月17日立案执行,具体执行情况如下:
1、立案后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等,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庭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到庭向本院申报财产;
2、2021年3月17日集约查询及7月1日、9月10日三次发起网络总对总查询被执行人银行、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工商总局、车辆、保险等,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经本院调查及博兴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被执行人名下有多处不动产登记信息,已被债权人抵押、多家法院查封;
4、2021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2021年9月10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5.执行法官通过电话向申请执行人约谈,通过统一送达平台短信告知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栾建国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