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智博格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智博格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津澳特斯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982民初4088号-2
原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泰市经济开发区嶅山路3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676832421R。
法定代表人:高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峰,山东慧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澳特斯阀门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天津市天津南区小站工业园6号路2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758105455H。
法定代表人:裴叶青,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明,山东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澳特斯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84元,减半收取1692元,保全费1320元,由原告******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马永军
审 判 员  XXX
人民陪审员  王宗平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刘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