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982执1174号
申请执行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经济开发区嶅山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2676832421R。
法定代表人:高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南阳中聚天冠低碳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生态工业园天冠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680775175U。
法定代表人:张晓阳,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鲁0982民初5619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部分相应数额的存款;
二、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铁鑫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隗凯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