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102财保10号
申请人湖北开元元兴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697号(王家湾中央生活区)1栋23层8-14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凯信时代地产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芦家墩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湖北开元元兴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3日向武汉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凯信时代地产武汉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8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湖北开元元兴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其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0元提供担保。2020年1月6日武汉仲裁委员会将函、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开元元兴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凯信时代地产武汉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8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申请人湖北开元元兴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