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开元元兴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诚力商品砼有限公司与湖北开元元兴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鄂0116民初4430号 原告:武汉诚力商品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乾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开元元兴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王家湾中央生活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维力律师事务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武汉诚力商品砼有限公司(以下简:诚力商品砼公司)诉被告湖北开元元兴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兴景观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于2020年1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诚力商品砼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元兴景观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诚力商品砼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下欠货款人民币278740元即违约金(违约金以278740元为基数,从2019年4月2日起,每日按照万分之五计算全部货款付清之日止,截止2020年8月14日,共69545.63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被告因位于黄陂的项目需要向原告购买商品混泥土,双方于2018年10月12日签订了《武汉市建设工程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的商品混泥土总数量、总金额均据实结算,结算方式按照月供应量进行结算,在每月的25日进行结算,付款方式约定被告应在原告最后一批商品混泥土供应之后一周内付清乙方全部货款。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至2019年3月25日,供应完成全部商品混泥土,被告应于2019年4月2日之前付清全部货款,但被告至今尚欠货款278740元未付。原告认为,已向被告供应完商品混凝土,有权要求被告支付全部货款。因催要未果。据此,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元兴景观公司辩称:原、被告双方没有经济往来。被告没有向原告购买商品混凝土。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12日原告与湖北开元元兴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南德榜样学府项目部签订《武汉市建设工程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卖方:诚力商品砼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买方:湖北开元元兴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使用公章为:湖北开元元兴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南德榜样学府项目部】(以下简称甲方)。合同约定:一、甲方向乙方预定商品混凝土总数量据实结算立方米、预计总金额(人民币)据实结算元。商品混泥土供或品种、单价及用途:商品砼品种C15,单价(元/立方米)395.00元/立方米(舍泵送);商品砼品种C20,单价(元/立方米)405.00元/立方米(舍泵送);…预计从2018年9月开始供货…。二、交货地点:现场;交货方式:现场验货签收;2、按月供应量进行结算,在每月25日进行结算。四、结算价格,依合同约定;…六、责任和义务,甲方;3、指派专人***对乙方交付的商品混凝土进行验收,完成验收后出具收货凭证。…七、违约责任(一)甲方…6、甲方未按合同的规定向乙方支付购货款,甲方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每延迟一天支付总货款的万分之五违约金。…十、付款方式及补充协议如下:一、甲方按月支付清乙方所供砼货款次月10日前支付完。二、乙方最后一批砼供应完后,甲方在一周内付清乙方全部砼货款。该合同也约定了原、被告其他之间事项间的权利和义务。并盖有湖北开元元兴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南德榜样学府项目部、负责人***签名,以及原告诚力商品砼公司盖章、委托代表人***的签字。 至此,原告依据合同的约定,从2018年8月25日开始向被告供应商品砼混凝土,所供应的商品砼由***验收后,被告将商品砼混凝土用于南德榜样学府项目工程中。期间2018年11月8日原告诚力商品砼公司与湖北开元元兴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南德榜样学府项目部进行补充《调价联系函》,双方同意将原来的商品砼价格上调20元/立方米。至2019年3月25日。经原告诚力商品砼公司工作人员与被告湖北开元元兴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南德榜样学府项目部现场负责商品砼混泥土验收负责人***核对使用商品砼数额和金额进行结算。2019年6月19日***和原告方在三份结算单上的签字、盖章,方量无误,其商品砼混泥土价格为482640.00元(201240.00元+192765.00元+88635.00元)。原告认可被告已支付商品砼货款203900元,下久278740元货款未支付。 同时查明:湖北开元元兴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南德榜样学府项目部为被告元兴景观公司总承包。被告是否分包,法庭审理期间,被告元兴景观公司并未提供相应证据。原告诚力商品砼公司所出买的商品砼混凝土为南德榜样学府项目部所使用。 本院认为:而原告诚力商品砼公司所诉被告湖北开元元兴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买卖商品砼而发生争议,因此,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一、承担本案责任主体的问题。二、所欠原告混泥土货款由谁支付、及违约金的承担问题。 一、承担本案责任主体的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之规定。原告与湖北开元元兴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南德榜样学府项目部签订《武汉市建设工程商品混泥土买卖合同》。被告元兴景观公司其抗辩称,与原告未签订合同,未使用项目部公章,未在调价函上签字。审理查明,被告元兴景观公司为南德.榜样学府项目二期园林景观工程总承包单位。因建设工程可分包性,以及商品砼混凝土为建筑材料的特殊性。法庭审理期间,被告案件当事人均未到庭参加诉讼,由其代理人参加诉讼。且被告提供证据能证明承包了武汉南德置业有限公司发包的南德.榜样学府项目二期园林景观工程。而南德榜样学府项目部以被告之名或项目部与原告签订《武汉市建设工程商品混泥土买卖合同》,所购买的原告商品砼混凝土也用于南德榜样学府项目,因湖北开元元兴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南德榜样学府项目部不构成法人企业,且被告元兴景观公司未能提供其证据,证明原告的抗辩理由。故被告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和支持。故南德榜样学府项目部所承担的责任应由被告元兴景观公司承担责任。 二、所欠原告混泥土货款由谁支付、及违约金的承担问题。 湖北开元元兴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南德榜样学府项目部与被告元兴景观公司系该企业内部关系,对外被告元兴景观公司应承担所承包建设工程的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成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原告已向被告所承包的工程提供了商品砼混凝土,已完成了合同所约定的义务。但被告的南德榜样学府项目部未向原告支付购买的商品砼混凝土货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诚力商品砼公司诉请被告元兴景观公司支付下欠货款278740元;承担违约金,以下欠货款为基数,每曰按万分之五合同约定核定违约金,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北开元元兴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武汉诚力商品砼有限公司货款278740元; 二、被告湖北开元元兴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武汉诚力商品砼有限公司支付占用货款期间的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即以27874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自2019年6月25日至付清为止); 三、驳回原告武汉诚力商品砼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62元,由被告湖北开元元兴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