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5民初16958号
原告:湖北开元元兴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汉阳区汉阳大道697号1栋23层8一14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名流置业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马鹦路特1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北开元元兴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名流置业武汉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8日立案。案件受理后,原告湖北开元元兴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在缴纳诉讼费之前,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开元元兴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开元元兴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邬 婷
书 记 员 马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