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开元元兴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开元元兴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原绿世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112民初9366号
原告:湖北开元元兴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长旺,董事长。
被告:武汉原绿世嘉置业有限公司。
诉讼代表人:武汉原绿世嘉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
原告湖北开元元兴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原绿世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立案。原告湖北开元元兴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开元元兴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开元元兴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420元,合计5,920元(原告预交),由原告湖北开元元兴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钱嫚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黄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