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鄂0116民初4430号之一
申请人武汉诚力商品砼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开元元兴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作出(2020)鄂0116民初443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湖北开元元兴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34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并以采取了相应的保全措施。现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民事和解,申请人武汉诚力商品砼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北开元元兴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340000元的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新文
书记员 余 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