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开元元兴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武汉诚力商品砼有限公司、湖北开元元兴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鄂0116民初4430号
原告武汉诚力商品砼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开元元兴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武汉诚力商品砼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对被申请人湖北开元元兴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34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并向本院提供2020年8月7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公司洪山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该公司保全责任保险金额340000元,为申请人武汉诚力商品砼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提供财产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武汉诚力商品砼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其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湖北开元元兴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34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新文
书记员  余 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