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世纪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济宁世纪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济宁市公路工程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811财保626号
申请人:济宁世纪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267150163Q,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琵琶山西路26号。
法定代表人:江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明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济宁市公路工程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70631241X2,住所地济宁市常青路西首北。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济宁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2019年10月29日,申请人将诉前保全申请书、担保函等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宁市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