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世纪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济宁世纪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济宁市公路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811民初13483号
申请人:济宁世纪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刘某。
被申请人:济宁市公路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孔某。
申请人济宁世纪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济宁市公路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作出(2019)鲁0811财保xx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冻结被申请人济宁市公路工程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xxx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案经审理后,申请人济宁世纪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0日提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济宁市公路工程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自愿解除对被申请人济宁市公路工程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济宁市公路工程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王爱云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丁彦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