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811民初4691号
原告:***,女,196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山东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山东济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济宁世纪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琵琶山西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267150163Q。
法定代表人:江波,执行董事。
第三人:**,男,197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第三人:于永良,男,1970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济宁世纪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江波、***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