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811执保3032号
申请执行人:济宁世纪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琵琶山西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267150163Q。
法定代表人:江波。
被执行人:***,女,1969年12月23日出生,住济宁市任城区。
申请执行人济宁世纪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5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院作出的(2020)鲁0811财保188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申请人济宁世纪园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50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5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若申请续行保全,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申请执行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